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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大學本科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2023-03-02 教務處 



廣西大學本科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西大教〔2022108


第一章 課程考核方式


第一條 課程考核包括過程性考核和結果性考核。除全校性選修課、實驗實踐課以外,所有課程均應當包括這兩種考核方式。課程成績一般由過程性考核成績(平時成績)和結果性考核成績(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條 培養計劃中的所有課程均須按規定進行課程考核,課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學大綱時确定,不得随意變更。

第三條 課程考核應當以課程目标為導向,堅持學術誠信與品格塑造相結合、知識與能力考核相結合、過程性與結果性考核相結合,引導學生自主性學習、探索性學習、實踐性學習。

第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一般包括筆試(含閉卷、半開卷、開卷等)、口試、機試等方式。考查一般包括考勤、課堂讨論、課堂測驗、作業、課程論文、綜述、調研(調查)報告、實驗操作、藝術創作、表演等。鼓勵教師進行課程考核改革,探索非标準化考試等新型考核模式。

第五條 結果性考核應符合課程教學大綱的規定。考試課程一般采用筆試,鼓勵采用非标準答案試題。任課教師亦可根據教學大綱和課程實際情況靈活采用口試、機試或其他适當方式。如果考核方式與教學大綱不符,須進行考試形式異動申請,經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審核,教學副院長審批後方可執行。考查課程可采用筆試或綜合設計、論文、調研報告等形式。

第六條 過程性考核可根據課程實際情況選擇采用以下至少兩種形式:

(一)學生出勤:應盡量利用課堂考勤系統。

(二)平時作業:包括書面作業和非書面作業。一般包括課前預習、課後習題、課程論文、文獻綜述、延伸閱讀、課後實驗、課外調查、課程設計、與課程有關的科研訓練或創新創業活動、課堂讨論(演示)的準備等。任課教師應科學合理設計作業,作業應能夠進行考核評價,可監督回溯,每次作業應明确考察的知識點、内容所對應的教學目标、作業要求、評分标準、作業成績在平時成績中所占的比例(即設置的權重系數)、上交時間等。

(三)階段性測驗:包括期中考試、單元測驗或随堂測驗等。

(四)綜合性大作業:根據課程教學安排而專門設計的綜合性大作業。由于課程性質的不同,綜合性大作業可以采取課外閱讀、讀書筆記、綜述、小設計、專題學術論文、專題調研報告、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

(五)學習筆記:學生對課程講授内容進行記錄和整理,任課教師對學生的筆記進行批閱。

(六)課堂表現:組織學生對課程的重點、難點或部分專題内容通過課堂讨論或進行課堂提問等形式開展師生互動、生生互動,教師可根據學生的表現情況評定成績。

(七)團隊作業:将學生分為若幹個學習小組,由教師設定學習任務,小組成員通過互助合作完成學習任務,最終由教師對每個學習小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總成績評定。各小組再根據成員貢獻大小自行評定每位成員的成績。

(八)教學實踐活動:結合教學内容組織學生開展課内外實踐活動,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教師可根據學生在活動中的綜合表現、知識掌握情況、知識運用程度及動手能力等進行成績評定。

(九)其他形式:教師可根據課程特點設計其他行之有效的過程性考核形式。

第七條 同一課程同一大綱同一學期授課的多個教學班級必須統考,即采用相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标準和考核時間,如為筆試,原則上同課同卷、教考分離、集體流水線閱卷。

第八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考核标準和成績評定辦法,一般應在開課第一周向選課學生公布。任課教師應做好過程考核記錄及資料歸檔,确保過程考核成績評定依據充分、真實有效。過程考核各評分項目成績要公開透明,并及時向學生公布,同時應嚴格檢查抄襲作業、雷同作業等。


第二章 考核異動


第九條 課程考核方式與教學大綱不一緻或需要延期考核,須辦理考核異動申報手續。所有課程考核異動均應在開課第一周前辦理。任課教師應将異動後的考核方案于開課第二周及時向修課學生公布。

第十條 申報及審批程序如下:

(一)考試課程:任課教師填寫申請表(附件2-1)→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審核→學院批準→教務處審批。

(二)考查課程:任課教師填寫申請表(附件2-1)→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審核→學院審批。

(三)全校性選修課程:任課教師填寫申請表(附件2-1)→教務處審批。


第三章 命題


第十一條 考試命題工作包括制定命題計劃、命題及組制試卷、制定标準答案和評分細則,需提供命題計劃表(附件3-1、附件3-2)、試卷空白卷(附件3-3)、标準答案和評分細則(附件3-4),命題工作一般由開課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實施。每門課程須拟定AB兩套試卷,兩套試卷應在題量、題型及難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緻,命題内容不得重複。

第十二條 命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反映課程教學要求和目标,覆蓋課程的主要知識點,考查學生對課程的基本概念、基本運算、基礎理論、基礎知識的掌握以及綜合應用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應注重對學生創新思維和能力的啟發和引導。不得在命題中出現違背國家政治和法律要求、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容。命題應題型多樣、題量恰當、結構合理、難度适中,具有良好的區分度和信度。鼓勵在組制試卷時,選用一定比例的“非标準答案”的考試題目。命題應語言表述簡明準确,符号圖表符合規範。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門課程曆次考題的重複率,試題題目與近三年同一課程試題的總重複率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三條 建設有試題(卷)庫的課程,試題(卷)庫、組(抽)卷工作均由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采用非試卷方式進行期末考核的,應在考核前兩周完成考核方案制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的計劃、内容、方式、評分準則等。

第十五條 開卷考試命題的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資料或其他允許攜帶的物品上直接抄錄的内容,并明确規定允許學生攜帶的教材、資料或物品的範圍。口試應當根據學生修讀課程的人數準備足夠的試題套數。

第十六條 試卷一律采用學校規定的試卷樣式,中文采用宋體,大标題四号,小标題小四号,正文五号,外文、特殊專業符号的字體和字号由命題教師根據相關标準确定,行距1.5倍。試卷要填寫相關信息内容:考試(考查)時間、學年度及學期、課程名稱、試卷類型、命題教師等;對于以非試卷方式考核的課程,在學生提交的作答材料中,首頁必須注明開課學期、課程名稱,以及學生的姓名、學号、學院專業班級等等信息,作答材料多頁的應按左側裝訂或按任課教師的要求成冊。

第十七條 命題計劃表、試卷、标準答案和評分細則須由命題教師簽字、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審查簽字、教學副院長審批。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主要負責審核考核方式及命題計劃是否符合大綱要求,命題内容和分數分配的合理性、科學性、區分度及信度,命題内容的難易程度和題量的合理性,并進行試卷規範化審查;教學副院長主要負責政治内容審查、意識形态審查以及試卷規範化審查。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和學院領導對所審查的試卷有權提出質詢,命題教師應對質詢做出解釋及整改;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試卷,應退回命題教師重新進行命題。

第十八條 采用非試卷方式進行考核的,其期末考核方案須由方案制定人簽字、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審查簽字、教學副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 統考課程由任課教師核實選課人數并報課程所屬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彙總,指派專人送印。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任課教師必須按要求做好所授課程的課堂教學全程管理工作,并進行考勤管理,對沒有選課的學生督促其及時按規定完成選課。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取消考核資格:

(一)凡需全程考勤的課程,未獲批準免聽或未請假(含請假未獲批準),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凡抽查考勤的課程,三次抽查未到課的;

(二)缺交作業達到該門課程教學要求三分之一的;

(三)在作業中出現雷同率超過50%認定為抄襲、雷同作業,抄襲作業、雷同作業的次數超過應交作業總次數三分之一的;

(四)有實驗教學的課程,缺實驗時數超過實驗總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應交數的三分之一,或實驗考核不及格的;

(五)學生未經選課程序修讀的課程,或未得到教務處允許跟班聽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擅自參加者不予記載考核成績;

(六)未經學校批準,不按時繳費注冊、未取得學習資格的;

(七)經學校确認違反教學管理規定和政治規矩、政治紀律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按規定應取消考核資格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取消考核資格程序及要求:

(一)在課程結束後一周内,任課教師開展考核資格審查→向開課學院提交拟取消考核資格學生名單及理由→開課學院教學副院長審批簽字→加蓋公章→開課學院至少于課程考試前一周送達學生所屬學院教學辦公室并報教務處備案。任課教師的審核、處理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确切、程序得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二)任課教師應在授課結束前将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及原因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所屬學院教學辦公室應在收到取消考核通知後2天之内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班主任、帶班輔導員。

(三)被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如有異議的,必須在得到通知或信息公布後及時向任課教師核實情況、陳述理由,與任課教師進行再确認。如任課教師維持原決定而學生不服的,學生應在課程開考前3天内向學院或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辯,過期不再受理。

(四)被取消考核資格的,該課程成績記為“0”分,要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必須在後續學期選課重修。取消決定及佐證材料需與課程試卷一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按時參加考試,因病、因公等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必須在考前按規定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


第五章 免試


第二十四條 免試是指學生選課修讀某門課程後,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必參加課程期末考核,可根據學生在該課程的綜合表現、知識積累,以及學科領域的相關表現,直接評定學生課程考核成績。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免試申請以相關文件或批示為依據,并經教務處批準。免試的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評定、錄入,相關成績評定材料應随該課程試卷存檔。


第六章 緩考


第二十六條 緩考的條件及要求

(一)學生因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緩考:

1.因學校安排的教學環節沖突且無法調整,不能按時參加考核,憑課程表、考試安排表或實習安排表等佐證材料申請;

2.因公代表學校參加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考核,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出具情況說明和參加活動的證明材料申請;

3.畢業班學生因參與用人單位選拔考核與學校就業指導類課程考核沖突的,由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組織核實情況并簽署意見;

4.因患病或突遇意外導緻傷殘等特殊情況,本人無法到場按時參加考核,憑醫院證明、病曆等佐證材料申請;

5.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且課程考核時間安排在考研開始之前10天以内、之後3天以内的學生,憑準考證申請;

6.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的,憑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申請。

(二)申請緩考适用于期中和期末考核,其他考核環節不予緩考。對獨立設課的實驗課,在教師确認學生已經完成實驗環節的前提下,可辦理筆試環節的緩考。通識選修課和實踐課程不予緩考。

(三)凡弄虛作假騙取緩考資格者,一經查實,視為曠考,取消考試資格,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緩考申請時間

(一)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一般應在考核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獲得批準後方能緩考。

(二)因病因傷等突發性緊急情況導緻無法到場完成考核的,如确實無法考前辦結,必須通過電話等形式事先報告任課教師、班主任或學院教學管理人員,并在考核結束後3天内備齊相關材料補辦緩考申請手續。

第二十八條 緩考申請程序

(一)提交緩考申請。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内填寫《廣西大學普通本科生課程緩考申請表》(附件6-1),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緩考審批。期末考試按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開課學院(部門)審批→報教務處備案流程處理。期中考試由任課教師直接審批,無須備案。

(三)材料存檔。緩考獲批後,由任課教師在教務管理系統提交學生緩考名單。

第二十九條 緩考組織

(一)期末考試緩考,本科公共課由教務處組織;專業課由開課學院組織;學生所在學院需及時通知學生登錄教務管理系統查看緩考的時間及地點。期中考試緩考,以作業等形式完成。

(二)未辦理緩考手續或申請緩考未獲得批準的,不能按緩考處理;緩考曠考者,按自動放棄考核處理。

(三)學生獲準緩考後,應按時赴考,原則上不能再次申請緩考。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赴考,或緩考課程時間無法避免沖突,緩考申請者應提前報告學院,由所屬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教務處協調處理。

(四)緩考的實考成績為期末考試成績,任課教師應結合平時成績按該門課程的原有課程成績評定标準計算其課程總評成績,并如實登載。


第七章 考試安排


第三十條 考試課程如在第14周前結束課程教學的,應在教學結束後1-4周内及時按要求組織完成期考(夏季學期除外);凡在第14周以後結束課程教學的,原則上應在期末考試周安排考試。

第三十一條 考查課程原則上應在課程教學結束後1-4周内及時按要求組織考核(夏季學期除外),具體由任課教師或開課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根據教學安排确定。

第三十二條 公共課程的考試時間和地點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安排,其他課程由開課學院安排并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實踐課或其他非試卷方式考核的課程,以應提交評分材料的時間作為課程考核時間(原則上應在開課學期内),任課教師應向學生宣布或公告提交評分材料日期,否則由任課教師按學校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由各有關學院負責安排,每個考場應安排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主考教師原則上由任課教師擔任、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由學生所在學院安排。教師有監考的責任和義務,教輔人員、輔導員、行政管理人員等其它在職人員可以擔任監考,不得安排研究生助教監考。學校以此作為教師年終考核依據之一。各學院應安排巡考人員在本院學生考試期間到場巡視。

第三十五條 考試時間、地點和監考人員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填寫《廣西大學監考變更記錄表》(見附件7-1),學院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六條 監考人員須遵守《廣西大學監考守則》(見附件7-2),巡考人員須遵守《廣西大學考試巡視規則》(見附件7-3),各學院應在考試前組織對監考人員的培訓,強調監考紀律,學習監考人員守則、巡考人員守則、考場規則及廣西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督促監考、巡考人員認真負責做好監考、巡考工作并填寫《廣西大學期末考試巡視記錄表》(見附件7-4);組織對學生的考試專題教育,宣講考場規則和《廣西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強調考試紀律,加強考風考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凡無故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論處;對于實踐課或其他非試卷方式考核的課程,逾期未提交評分材料的,作曠考處理。

第三十八條 開課學院負責指定任課教師或專人承擔試卷的發放與回收工作。


第八章 考卷印制


第三十九條 考試命題工作一般應在考試前兩周完成并于考試前10天付印。

第四十條 采用網絡化考試平台進行考試的課程,試卷的審查和審批需采用紙質版,無需印制考生試卷。

第四十一條 試卷命題單位負責安排專人(如任課教師或學院指定的工作人員)根據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确定的印刷份數(含備用份數)、領取時間等要求,按照試卷安全保密要求密封送達學校指定的試卷印刷部門并聯系落實好印制相關事宜。

第四十二條 試卷印刷部門須當面核實試卷印制相關數據、信息和印制要求(特别是考生總量、考場數量和各考場人數),雙方确認無誤後,填寫相關材料完成付印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試卷印刷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加強内部管理,排除安全隐患,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并做好試卷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同時做好印刷場地及其周邊的消防安全、防火防盜、防鼠防災等工作,保障試卷印制工作安全、平穩。

第四十四條 任課教師本人或學院指定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按試卷印制的領取時間及要求,到試卷印刷部門領取試卷。領取試卷時,雙方必須再次當面清點、核實,确保無誤後應當場密封,完成交接手續。由領取人負責試卷的安全、保密與保管工作,直至試卷送達考場或安全交接其他人員。領卷時必須同時領取試卷袋、考場座位表(附件8-1)、考場記錄表(附件8-2)等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五條 承擔開課任務的學院負責試卷的發放與回收工作,須确保試卷在開考前15分鐘發給監考人員,所有印制的試卷均應回收。發放試卷袋時,袋内應放置以下材料:考試試卷、考場座位表(附件8-1)、考場記錄表(附件8-2)。


第九章 成績評定及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成績構成

學生的課程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含平時考核成績、期中考核成績)和期末成績構成,各部分成績構成的比例應按教學大綱要求制定,考試課程期末考核成績占總成績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70%且不低于50%,考查課程期末考核成績占總成績比例原則上不超過70%且不低于40%。任課教師在評定學生平時成績時,應根據課程特點選定不少于兩個評分項目進行評定,根據各評分項目的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權重,制定每一個評分項目的計分标準。教師須用《廣西大學課程平時成績計分表》(附件9-1或附件9-2)記錄學生學習過程考核成績,學生可通過教務系統查看計分結果。

課程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按照一定的比例綜合評定,采用百分制計算時即為:

總評成績=[平時成績×N +期末成績×(1N]

其中N為平時成績在總評成績中所占的百分比。

第四十七條 成績評定

統考課程實行統一地點、統一時間、統一密封考生信息、集體評閱、流水作業、全面複核的試卷評閱制度。非統考課程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閱試卷。閱卷教師應嚴格按照評分标準,公正、科學地評閱試卷,不得随意扣分、送分,不得擅自提高或壓低考生考試成績,避免誤判、錯判、漏判。閱卷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5個工作日内完成試卷評閱工作,并在試卷上簽字。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時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一般采用百分制。采用五級制時須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個檔次進行成績評定。

評閱試卷必須使用紅色筆且一律采用加分(得分)的方式。每道題務必給出得分,并明确、清晰地寫在題頭位置。試卷評閱後,所得總分應等于各題得分的總和,平時成績不應該在卷面上體現。試卷卷面成績為期末考試成績。

同一課程成績的評定、記錄,其平時、期末、總評三個成績應統一記分方式。在報送的成績表和管理系統記錄的成績數據中,百分制記分的總評成績(含折算成績)按四舍五入取整數。

第四十八條 成績記載

(一)學校根據學生修讀課程的實際情況,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免修、認定獲得的成績,在學籍檔案的學業成績中予以标注。

(二)學生超出教學計劃畢業學分要求之外的多修課程及其學分、成績等信息,按規範要求記入學生的個人畢業成績檔案。

(三)在學生畢業成績記錄的考試類别說明中,初修課程正常考核的成績标注為“正考”;重修課程的成績标注為“重修”。

(四)任課教師提交的成績報表應當數據完整、信息準确。登錄、記載成績時要仔細認真、嚴格規範,不得遺漏、誤登,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五)特殊情況的成績記載

1.緩考:錄入課程成績時成績備注中選擇“緩考”标注,課程的期末成績不填寫,其平時成績按正常情況評定、記錄;

2.免修:錄入課程成績時按初修課程正常考試認定,平時成績、期末成績可按免修申請考核時評定的成績進行記錄;

3.免試:錄入課程成績時按學生當前學期所選課程的修讀狀态進行認定,平時成績、期末成績都由任課教師根據有關規定,按免試考核表現中所評定的成績進行記錄;

4.免聽:對于獲準免聽的學生,其課程考核、成績評定等按正常的教學要求執行,其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評定;

5.曠考:錄入課程成績時成績備注中選擇“曠考”标注,課程期末考核成績記錄為“0”,其平時成績按正常情況評定、記錄;

6.考核違紀或作弊:錄入課程成績時成績備注中選擇“違紀”或“作弊”标注,學生該門課程的平時、期末、總評的成績均作無效處理,成績記錄為“0”;

7.取消課程考試資格或考核違規取消成績:錄入課程成績時成績備注中選擇“取消”标注,學生該門課程的平時、期末、總評的成績均記錄為“0”。

(六)各學院要根據本學院實際,建立成績登載、存檔督查機制,對任課教師提交的成績數據、存檔材料的準确性、及時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的學院應及時報告整改、處理。

第四十九條 成績提交、報送與公布

(一)學生修讀課程的成績通過教務管理系統進行管理。所有課程都必須在開課學期内設置考核日期;實踐課程的考核日期應定為提交考核材料日期。任課教師原則上應在課程考核結束之後的7日内完成成績數據的錄入、校對與提交。

(二)任課教師每學期在網上登錄學生成績後,應及時打印、報送學生平時成績登記表與學生期末成績單。期末成績單打印一式3份,由任課教師本人簽名确認,開課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審核,簽字确認加蓋開課單位公章後,其中1份随試卷保存,1份送開課單位進行成績歸檔,1份報送學生所屬學院教學辦。

(三)任課教師對成績單的準确性、完整性負責,成績單一旦提交、報送、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課程成績評定、提交的及時性、準确性直接影響學籍處理、評獎評優、助貸管理、轉專業、推免生遴選和畢業資格審核等工作,必須确保按時、準确完成,由開課單位分管教學工作領導負責管理、指導和監控。

(五)開課學院成績管理員收到任課教師提交的成績數據和已經加蓋公章通過開課學院審核的相應紙質成績單後,進行成績接收确認、成績公布和成績歸檔。

(六)任課教師成績提交工作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不按規定要求按時提交、報送課程考核成績的,開課單位應負責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屬于違規違紀的應按要求上報相關材料,學院不得包庇。已經提交成績,但未按規定按時打印、報送存檔紙質成績材料的,應視具體情況追究任課教師的相關責任,開課學院應盡提醒義務。

第五十條 成績修改維護

(一)學生學習成績是重要教學管理數據,所有的成績管理材料(含成績修改維護)和數據,必須嚴格規範建檔并安全妥善保存。

(二)成績提交後因出錯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由任課教師或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在學院或學校公共場所公示三天,無異議後開課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經審批同意的,任課教師提交審批件、公示及說明材料,由學院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理,同時必須按成績單要求存檔備查。由任課教師按成績單的報送要求送存相關材料。

(三)成績維護中所有涉及到學生課程學時、學分、課程性質、考試類型的變更、異動的,由學生或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五十一條 成績查詢

(一)任課教師提交的成績确認公布後,學生即可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成績查詢。學生在課程考核結束10日後,仍然不能查詢到成績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學院,相關學院應及時按相關規定處理。

(二)對課程成績有異議的學生,可于成績公布後10日内向開課單位提出書面申訴,由開課單位負責核查、解釋和處理,逾期不再受理。如對開課單位處理意見不服,可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訴,由教務處組織核查并進行處理。

(三)成績查詢工作應由開課單位教學管理人員、任課教師、閱卷教師代表或任課教師所在基層教學組織(系、部教研室)負責人組成核查小組共同完成,試卷核查小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四)試卷核查結果由開課學院教學院長簽署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并及時向學生進行反饋、解釋,如需要修改成績,按照學校規定的成績修正程序辦理。

(五)查卷時如發現有改卷不嚴格、評分不規範等其他問題的,需由核查小組提出,報告學院及時整改、處理;屬于嚴重問題的,學院查實後及時上報學校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學習質量衡量

學校采用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加權平均成績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課程學分績點按以下簡化公式計算:

課程的學分績點=[(課程考核成績÷課程考核滿分值)×100]÷105

其中,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其學分績點為零。

(二)平均學分績點按下式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取得的課程學分×K)÷ ∑修讀課程學分

其中,取得的課程學分,指修讀課程中已及格課程所對應的學分;課程考核總評成績(或折算成績)達到合格标準(即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級制及格及以上)的即取得學分;K為課程系數,沒有特别說明時,K取值為1

(三)加權平均成績按下式計算:

加權平均成績=∑[(課程考核成績÷課程考核滿分值)×100×修讀課程學分×K] ÷ ∑ 修讀課程學分

(四)平均學分績點按學期計算的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計算的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從入學後不分學期累計計算的為累計平均學分績點,按入學後至畢業計算的為畢業平均學分績點。加權平均成績的計算方法與上述方法一緻。

(五)原則上計算學生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加權平均成績時,計算結果一般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數後兩位。

第五十三條 責任追究

(一)任課教師、相關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職,造成選課、試卷材料和成績數據等教學管理數據丢失、錯漏、損毀,或不按規定時限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廣西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任課教師、相關管理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故意破壞選課、成績等教學管理數據的,除按教學事故處理外,情節嚴重者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學生課程考核時舞弊、弄虛作假,以及故意破壞選課、成績等教學管理數據,按照《廣西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廣西大學學生處分規定》等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對成績數據或成績管理系統進行幹擾、破壞、損毀的,對學校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考試安全、試卷安全、成績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将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 輔修成績管理

(一)修讀輔修專業學生的學籍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管理,輔修學院負責相關的教學計劃安排和成績管理,待學生修業完畢,由輔修學院出具《廣西大學輔修成績單》一式2份,經教務處驗印後,1份在學生畢業時放進學生學籍檔案,1份由教務處存檔保管。

(二)學生修讀輔修專業期間,每學期有兩門及兩門以上主修專業課程考核不及格,暫停其輔修專業的學習資格,待主修專業不及格課程考核通過後再申請繼續修讀。

(三)學生修讀輔修專業的課程成績優劣不影響主修專業的學籍管理,但在考核時違反紀律,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在主修專業進行畢業設計(論文)之前應完成輔修專業課程修讀。學生主修專業學業結束,無論畢業或結業離校,輔修專業學習同時終止。


第十章 課程目标達成情況評價


第五十五條 課程評價是指根據一定的标準、課程相關數據及信息以科學的方法檢查課程目标是否達成,以判定課程設計和實施的效果,并據此改進課程教學的決策。課程評價應以學生學習效果及人才培養質量為依據,課程的完善和提高應以課程目标達成度評價為基礎,除特殊課程以外,原則上所有理論課程均應開展課程評價。

第五十六條 課程目标達成情況評價應包括考試卷面答題情況分析、目标達成情況分析、改進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章 材料存檔


第五十七條 考核完成後,所有筆試課程的試卷材料(含試題卷、答題卷)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考核課程的評分材料(如設計作品、論文、口試和操作考試的考核相關要求等),應當按學校教學檔案管理要求,由開課學院建檔保存;采用線上考試的試卷材料由開課學院存檔。各學院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内完成上一學期的課程考核材料建檔管理。

第五十八條 考試課程或采用試卷方式進行期末考試的課程,每學期試卷(含評分材料)評閱結束後,按教學班裝入學校統一印制的試卷袋,以教學材料存檔規範要求為标準進行保存。

(一)選課人數為課程期考的應考人數,應按考場(考場大的也可以分袋保存并進行注明)裝袋管理,按試卷袋封面要求填寫清楚應填欄目。

(二)試卷份數應與實考人數相符,監考人員要對缺考人數、名單和考場紀律情況進行記錄,其中違紀違規或作弊應由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字确認。

(三)任課教師應當注明每位未到場(含對于曠考、緩考、免修、免考等)和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的學生具體情況,确保選課人數與考試記錄、實際考卷相符。

(四)認定為考核中違紀違規或作弊取消成績的,由任課教師在試卷得分欄或評分材料首頁标注“取消成績”,簡要說明原因,且成績單中總評記“0”分。

(五)課程目标達成情況分析表應随教學班的評分試卷存放一份,另一份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按學期、專業、年級集中保存。

(六)試卷袋内所裝的材料,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依次是:廣西大學課程總評成績表(附件11-1)、廣西大學課程平時成績計分表(附件9-1或附件9-2)、課程目标達成情況分析表(附件11-2、附件11-3)、廣西大學考試答卷情況分析表(附件11-4)、命題計劃表(附件3-1或附件3-2)、A試卷空白卷(附件3-3)及标準答案和評分細則(附件3-4)、B試卷空白卷(附件3-3)及标準答案和評分細則(附件3-4)、考場座位安排表(附件8-1)、考場記錄表(附件8-2)、按所附成績表的學号順序排列的試卷及答題卡、統考課程試卷質量分析表(附件11-5)以及其相關材料。屬于跨學院專業年級教學班需進行分裝的試卷,也可以學院分專業班級相對集中排序分裝。

(七)任課教師負責審核、檢查試卷袋上填寫的相關信息,确保如實、準确、完整、規範。

(八)緩考的學生人數,試卷管理、存檔的要求與規範同等要求。

(九)學生免修、免考和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的相關材料,作為學生成績來源或認定的依據,須随試卷裝入試卷袋一同保存。

第五十九條 任課教師要按學校有關規定,按時将試卷等評分材料移交學院統一保管保存,并填寫《廣西大學試卷保存移交清單》(附件11-6)。

第六十條 學院教學辦(或學院指定的人員)應在每學期前2周内完成前一學期試卷、評分材料及其成績單的歸檔管理。接收試卷、評分材料及其成績單時,應檢查任課教師是否按要求完成裝袋整理,是否按要求規範填寫相關信息,是否完成審核手續,相關數據、信息是否正确。雙方檢查無誤的,簽字辦理移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管理人員按學院要求,将存檔材料集中保存于學院指定地點,保存需安全、完整、易于查找,符合檔案保存規定和存放條件。課程考核的教學檔案應保存到學生畢業離校後一年。

第六十二條 試卷保存期限後,不得流入社會,不得留作他用。除留作教學資料外,其餘的應按試卷處理的要求與規範,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銷毀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學院應加強管理,建立檢查報告制度。對于破壞、損毀、丢失試卷和其他評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非試卷方式考核的考查課程和采用非标準答案方式進行課程考核的課程,任課教師移交的考核存檔材料包含以下内容:總評成績表、課程目标達成度分析表、課程考核方案、考核内容和要求及評分标準、學生上交的考核材料。


第十二章 保密要求


第六十五條 命題者(含試卷和非試卷方式)及相關接觸、涉及試卷人員,必須嚴守政治紀律、教學紀律、保密紀律,遵守相關規定和工作規範。未經許可,嚴禁以任何網絡途徑傳輸試題和試卷,因此而導緻洩題事故的,由第一上傳者負全部責任。

第六十六條 試卷命題(或組卷)單位作為試卷管理的主責單位,應當強化安全意識,健全内部規章,建立試卷命題與審核制度、試卷印制流程管理登記制度、未啟用試卷在學院存放的保密保管工作制度等,主動跟蹤、檢查任課課程試卷的安全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已評閱的試卷不能發給學生,由開課學院負責按照學校教學管理要求規範建檔保存,符合檔案保存規定和存放條件。試卷應保存至學生畢業後一年。到期不願繼續留存的,除留作教學資料外,其餘的試卷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銷毀。

第六十七條 課程教學中,任課教師應根據教學需要适當安排時間地點,對上課學生進行輔導答疑,但不準印發複習提綱、不準圈定複習範圍、不準以任何形式向學生透露考試内容。

第六十八條 試卷發放、收回和考試過程中,試卷發放人、回收人以及監考人員分段負責試卷的保管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複制、拍錄、傳播考核試卷相關内容。

第六十九條 未經允許,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帶走、複制、拍錄、傳播、銷毀考核的試卷。


第十三章 成績單及成績證明


第七十條 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時,由學院對結束學業的學生進行學曆和學位授予資格審核。通過學校審批後,按要求一式兩份打印學生曆年成績總表,并标注學曆審核結果和授予學位情況。

第七十一條 經學院審核,經辦人和院長簽字确認并加蓋學院公章後,将畢業、結業和肄業學生成績曆年成績總表上報教務處。具有交流學習經曆的,可另附一式兩份交流學習成績單。

第七十二條 教務管理部門負責成績單的規範性審核,并對成績單進行彙總、整理,加蓋成績審核公章确認後,一份交由學生工作管理部門存入學生檔案,一份送交檔案館存檔。

第七十三條 在校學生需要向校外提供的成績單,由教務處按規定要求辦理;學生校内需要使用的成績單,由所屬學院負責審核、提供并加蓋學院公章。

第七十四條 教務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已離校學生的成績單時,應按照學校統一、規範的格式要求(含課程名稱、學分、課程性質、考試類别,成績等)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予以确認。

第七十五條 校際交換學生、課程進修生、借讀旁聽學生的成績單或成績證明,由教務處統一審核辦理。其中課程進修生、借讀旁聽學生的成績可由任課教師直接報送相應部門。

第七十六條 對于退學、轉學等原因中途離校或中止學業的學生,其在校學習的成績單應按同等要求歸檔管理。

第七十七條 被取消學籍、開除學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成績,經學生申請、學生歸屬學院審核,可由教務處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十八條 以學生學曆證書或學習證明所記載的時間為限,之後辦理的學曆學位與成績管理等相關證明、材料,按已離校學生的相關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 各開課單位負責本單位所開課程的監督檢查和全面管理。監督檢查課程的教學情況、過程性考核、結果性考核落實情況和成績評定情況,對于結果性考核不嚴格、過程性評價落實不到位的課程要及時督促整改。學期末将本單位課程過程性評價教學情況及教學效果反饋至教務處。督導團對課程過程性考核、結果性考核資料的批閱和成績評定情況進行抽查,對于過程性、結果性評價落實不到位、評價不規範的課程督促整改。


第十五章 筆試考場規則


第八十條 本規則适用于以安排考場方式進行考核的學生課程的考試或考查(統稱為考試),包括主修專業課程、輔修專業課程。

第八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學習考試規章制度,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或操作規程。違反考試紀律規定的,按《廣西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八十二條 每門筆試課程的考核時間原則上為12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或縮短筆試考試時間的,須經開課學院院長、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八十三條 如無特殊規定,學生應憑學生證參加考試,未帶學生證者不準參加考試。考試時應将學生證置于桌面上(如右上角),随時接受監考老師的檢查。學生不得僞造、篡改考試證件,不得使用過期作廢的證件。學生證遺失,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挂失,并及時申請補辦。來不及補辦的,必須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出具相關證明,連同有效身份證件一起參加考試。

第八十四條 閉卷考試時,學生不得将任何書籍、講義、筆記、通信設備、電子設備等考試無關物品帶入考場(課程考試負責人準許的除外)。已經帶入考場的考試無關物品,一律集中放在考場中監考老師指定的物品放置區。正式開考後,如學生的身上、桌面、座位、抽屜中仍被發現有上述物品的,按相關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查處。如考場中因特殊原因存在準許開卷的學生,必須由任課教師(或監考人員)考前在考場向其他學生公開說明,并合理調整其考試座位以免影響其他學生。

第八十五條 開卷考試時,學生必須根據任課老師的要求準備考試資料,學生不得将通信設備、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物品帶入考場。已經帶入考場的考試無關物品,一律集中放在考場中監考老師指定的物品放置區。正式開考後,如學生的身上、桌面、座位、抽屜中仍被發現有上述物品的,按相關的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查處。

第八十六條 除語言課程聽力考試外,學生不得攜帶調頻接收設備、耳機進入考場。聽力考試過程中,學生不得擅自錄音。聽力結束後,學生不得再使用調頻接收設備。

第八十七條 未經任課老師允許,學生考試不準自帶草稿紙。考試時統一提供草稿紙,考試用紙不夠時,可舉手向監考老師申請領取。考試必須獨立完成,考試資料不得轉借、傳抄,也不得與他人共用,否則以考試作弊論處。

第八十八條 考場由相關學院或教務處統一組織編排。任課教師按照随機編号的原則,負責學生《考場座位安排表》的編排,并交給監考人員,監考人員确保于考試前15分鐘将其公布至考場。監考人員在考前應按合理間隔,清理、編排好考位号。

第八十九條 考試預備鈴響後(或考前15分鐘),學生應随即進入指定考場,按教師編排的考試座位号就座,并保持考場肅靜。經監考人員勸阻仍不按指定考位就座的,按要求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以考試違紀論處,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

第九十條 考生進場領取試卷資料後,應按要求于開考前在試題、答卷和草稿紙上,填寫考生姓名、準考證号(無準考證号的填寫學号)、學院專業班級等信息

第九十一條 學生答題一律用藍、黑色字迹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書寫,作答時要求書寫工整、字迹清楚。故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按考試違規相關規定處理。學生對試題字迹看不清楚的,可舉手向老師詢問,監考老師應當衆予以回答,但不得回答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九十二條 嚴禁考場攜帶、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或其他器材行為,嚴禁代考、夾帶、遞紙條、傳信息、偷看、抄襲等行為,一經發現,即按考試違紀或作弊查處。有暗示、交頭接耳行為經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改正者,按作弊論處。

第九十三條 學生遲到達30分鐘的,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學生可以交卷離場。考試過程中,學生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如因身體原因确需離開考場的,須經監考老師批準,否則按提前終止考試處理,不得再繼續本場考試,若未經監考老師批準擅自離開考場,禁止學生返回考場繼續考試。

第九十四條 考試結束時應立刻停止作答,在監考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的,按照按考試違紀處理。考生須待監考人員收齊考試材料并核實無誤後,得到監考人員的準許方可離場,退出考場時不得帶走考試的試題冊、答題卷、草稿紙等考試資料,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該課程本次考核成績。考生向監考人員交卷後應随即肅靜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高聲談論。


第十六章 口語考試考場規則


第九十五條 口語考試須同時遵守筆試考場規則。

第九十六條 設備管理員需提前一天對考場内所有的設備進行檢查,确保設備正常可用;考試當天,設備管理員需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打開所有考位的電腦及其他考試設備。

第九十七條 考試前學生必須仔細領會口試要求和閱讀應試材料,不得擅自提前啟用考試設備。

第九十八條 學生答題時,必須注意音量适度,吐字清晰,保證監考人員、口語考官能清楚聽到應答表述。

第九十九條 學生對所考題目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及時向監考人員提出,但所提的問題不能涉及對試題内容的解釋。

第一百條 口語考試原則上要求錄音或錄像。進行錄像錄音時,學生應自覺遵守錄像錄音的有關規定,保持良好的錄像錄音環境。

第一百零一條 考試進行時,必須遵守口試紀律,沒有監考人員或考官的允許,不得同他人談話,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事情,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七章 操作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操作考試須同時遵守筆試考場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設備管理員需提前一天對考場内所有的設備進行檢查,确保設備正常可用;考試當天,設備管理員需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打開所有考位的電腦及其他考試設備。

第一百零四條 考生要根據要求檢查應試材料,并按要求填寫試題卷、答題卷等資料,考試正式開始前考生不得擅自操作設備或啟動軟件系統。

第一百零五條 監考人員宣布考試開始後,考生按考試的要求,逐題完成各項操作。

第一百零六條 考試時間終了,考生應停止作答,結束操作考試,保存操作結果,妥善退出操作應試模式。因不按操作規程結束或過時不結束操作造成考試結果數據丢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學生自負其責。

第一百零七條 對于未設置統一時間統一考場的網絡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自覺嚴守考試紀律,遵守操作規範,獨立誠信完成。不按規程操作考試造成的後果由學生自負,不遵守考試紀律或不按考試的正當途徑獲得的成績,一經查實,成績無效,按考試違紀違規論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法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學生考試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違規操作造成考場設備設施或考試系統損壞的,除取消考試成績外,還要根據有關規定賠償損失,情節特别嚴重的,要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考生蓄意對考試設備(含硬件或軟件)進行破壞的,除取消其考試資格外,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八章 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百一十條 無紙化考試須同時遵守筆試考場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設備管理員需提前一天對考場内所有的設備進行檢查,确保設備正常可用;考試當天,設備管理員需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打開所有考位的電腦及其他考試設備。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生入座後,在考試系統登錄界面輸入學号和數字化校園信息平台統一身份認證中心密碼進行考試登錄,登錄後認真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照片、姓名、學号、專業、班級等信息,等待考試開始。

第一百一十三條 考場為學生統一提供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學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黑屏、斷網、斷電、無法登錄考試系統、無法保存和提交考試結果、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學生應及時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學生離場後,将不再受理上述問題。在異常情況處置期間,學生應在座位上安靜等待,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與引導。根據處置時間,主考或監考人員應相應延長相關學生的考試時間或更改其考試批次。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生不能使用網絡搜索、虛拟機、遠程桌面控制;不能拔掉攝像頭;不能使用虛拟攝像頭;不能用照片或錄像替考。

第一百一十六條 考試結束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學生統一交卷。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生交卷後,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關閉考試機。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九章 監考守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生應了解《廣西大學監考守則》,《廣西大學監考守則》請到教務處網站規章制度版塊進行下載。


第二十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廣西大學普通本科課程考核異動管理辦法》(西大教〔201724号)、《廣西大學考場規則》(西大教〔201741号)、《廣西大學本科生試卷規範及保存管理辦法》(西大教〔201744号)、《廣西大學本科教學考試管理規定》(西大教〔201745号)同時廢止。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表格請到學校網站下載,具體在廣西大學→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下載專區→教師用表。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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